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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邓州商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郑州邓州商会(英文译名:Dengzhou Chamber of Commerce),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由在郑邓州籍人士经营管理的各种经济组织、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郑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广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郑州市和邓州市各项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在郑邓州籍人创办的企业和个人团结互助、共享信息、共谋发展;以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社会和服务家乡为宗旨,以创新沟通渠道、整合社会资源、搭建事业平台、促进企业发展、繁荣会员经济为目标,以回报社会为愿望,积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郑州市工商联及其它相关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机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会员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为郑州和邓州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贡献。

(二)组织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企业家进行双向座谈交流,向会员提供商贸以及人力资源、资金、产品、技术、市场、法律等各种信息;开展技术、经营、管理协作与咨询服务,为会员的发展出谋划策。

(三)开展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树立文明经商意识,不断改善经营管理。通过各种形式组织会员之间交流学习,开展联谊活动,增进相互间了解,促进会员间的合作,增强凝聚力,提高会员整体素质。

(四)深入了解会员在经营管理、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要求,排忧解难,调解纠纷,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会员开展经贸活动,促进郑州和邓州两地的经济技术协作,特别要加强对家乡的投资力度,为家乡建设做出贡献。

(六)编印商会刊物,办好会刊,报道本会活动信息,宣传会员和企业家的业绩和事迹,塑造会员企业品牌。

(七)充分利用本会的资源优势,承办两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八)同各省、各地区商会、工商会及相关的协会等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为会员提供广泛的合作资源。

(九)根据发展建立商会网站。

(十)创造条件,逐步创办为会员服务的机构和服务于本商会的经济实体。

(十一)开展符合本商会宗旨的,其他有益于商会和会员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指由邓州原籍的人士在郑州投资、依法建立、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等各种经济组织。个人会员是指在郑州工作的邓州原籍为主的热心于促进郑州与邓州两地经济发展的企业家、专家学者、社会各界知名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与商会活动,并有一定影响力;

(四)关心和支持家乡事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七)邓州原籍人士在郑州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和邓州(含邓州籍人士在各地企业)在郑州的分支、办事机构;具有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在郑邓州原籍人士;符合上述条件并愿意参加本会的非邓州原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文件或材料(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证明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

(三)经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本会的帮助和支持,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本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会费缴纳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主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积极宣传本会,发展其他有益于本会的邓州籍或非邓州籍个人、企业或组织加入本会;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会员一年无故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任何会员未经本会批准或授权,不得以本会名义组织、参加、从事和本会不相关的活动,如有发生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同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会费缴纳与使用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凡参加本会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均是本会的会员代表。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如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可由常务理事5人以上或理事10人以上或会员20人以上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议案,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一人和筹款委员会主任委员一人。

首届会长由筹备组在发起人中推荐,并以民政机关批准登记为准;首届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筹款委员会主任委员、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法律顾问,由会长根据筹备组的意见和具体情况推荐,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筹款委员会主任委员、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法律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取消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人员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查批准本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审议会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的修改方案,决定是否通过;

(十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决定是否通过;

(十三)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四)决定聘任、解聘商会各级顾问和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本章程规定的或根据情况需要理事会表决的其他义务。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决定的做出,均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可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一切行为对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负责。

(五)代表本商会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拟定本会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草案;

(四)提出需要理事会讨论的重大事项(或问题)的意见草案;

(五)具体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负责拟制本会的年度预算和决算草案;

(六)协调处理会员之间业务往来和发生的业务纠纷,组织法律咨询服务;

(七)组织收集与传递各种信息,并组织信息咨询服务;

(八)组织与指导会员开展各种经营活动;

(九)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顾问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荐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监事会。本会设监事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参加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业务范围、本会管理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七)如本会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监事会(监事长)可督促召开会长办公室会议,邀请管理团队商讨解决,如管理团队三分之二人员通过,即按通过的工作方案进行。

(八)监事会决议的形成。监事会成员在履行监事职责过程中,发现本会会员及领导成员,或本会设立机构,有违反章程及法律法规等情况可由发现情况的监事成员提议召开监事会。

监事长主持监事会议,监事长不能到会时,由副监事长主持会议。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筹款委员会,筹款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由会长推荐、委员由主任委员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负责本会在今后运营、发展中,为本会筹措款项。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发展委员会,发展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由会长推荐、委员由主任委员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为本会今后健康发展,出谋划策。

第三十三条  本会聘请法律顾问,为本会及本会会员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经过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亦可以委托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修改方案经理事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本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10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