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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维权需避免3大误区
来源:本站 作者: 发布日期:2018-3-29 点击次数:1197
休假维权需避免3大误区 
律师认为,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无论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还是在不同单位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的都可以休年休假,不需要在新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 

员工在原单位当年已经休过或部分休年休假,到了新单位后,仍可按规定再休年休假。不过,当年在新单位年休假的天数需要按规定折算后确定。折算的方法是在新单位当年年休假的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误区2 

劳动者未主动申请 

律师认为,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劳动者未主动申请,并不能视为自动放弃。除非用人单位安排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通过书面形式正式向单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方可视为自行放弃,但单位仍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误区3 

解除劳动关系后不支付休假报酬 
律师认为,不管是哪方提出解除合同,只要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都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折算劳动者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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